原告曹*与被告李**、铜鼓县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毅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宜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鑫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6年7月13日9时许,原告驾驶湘d×××××由南往北向行驶至京港澳高速1619公里+195米衡山新塘路段上坡时,因车抛锚坏于超车道,当时原告已依法在车后来车方向200米处放置了安全标志,同时原告还在出事地点的后方200米处脱衣挥舞提醒后面来车,但被告李**驾驶赣c×××××重型仓棚式货车上坡时违规在超车道行驶,且未能保持安全间距与原告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曹*不负责任。由于...(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