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邸某奇因诉望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都县政府)、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望都县住建局)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周**、邸某奇祖上于1942年购买望都县城内村集体土地一块,1984年扩展中华街和1990年建设街心花园的公共厕所相继征用了该块土地。2002年2月4日,望都县建设环保局与邸玉柱(周**之夫、邸某奇之父)签订《关于给邸玉柱拆迁补偿费协议书》,就案涉地块的征收给予邸玉柱一次性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共计4640元。2005年8月26日,望都县建设局对建设街心花园修建公共厕所拆迁补偿与邸玉柱达成协议,一次性付给邸玉柱5000元,望都县建设局享有该块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2023年8月15日,周**、邸某奇向望都县政...(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