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7日作出拆迁公告,载明为保证滏水左岸项目顺利完成,根据《邯郸冀南新区关于滏水左岸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了拆迁范围、补偿与安置方式、拆迁时间刘**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于2023年6月16日被拆除刘**于2023年6月24日向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关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回复》,告知刘**,其所述的的拆除房屋的行为系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人民政府实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刘**于2023年8月22日向邯郸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赔偿义务机关,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赔偿决定书邯郸市人民政府受理刘**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受理...(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