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请求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认为2015年7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关联性,2014年的汇款凭据只能证明是2014年1月27日借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2015年7月5日被上诉人履行了借款义务,汇款凭据与本案无关联...(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