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开鲁县某甲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3)内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被告受原告聘用从事销售工作,接受原告的用工管理,原告按月给被告发放工资等事实。上述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具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成立了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本案中,双方之间从没有形成过劳动合同关系,某甲公司从未聘用过姜*,更没有对其进行过管理,双方之间不...(本文书还有3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