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王**、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房屋占用使用费共41076元及利息损失912.8元,共计41988.8元(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163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军旅公寓××楼底商××号,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租金为每年92000元。由于被告拒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构成严重...(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