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佟*因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佟*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收到佟*向郑*借的3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2020年12月28日,佟*以借款人身份向郑*出具了30000元的借据,该笔款项应归佟*所有,而事实上是刘*将30000元取走,导致佟*遭受30000元损失;刘*取得的款项就是佟*从郑*处所借的30000元,故刘*取得利益与佟*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佟*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佟*与刘*之间就案涉30000元无借贷关系,故刘*取得案涉款项无法律上的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佟*已向法庭提供了阿荣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7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证实了佟*与刘*之间就案涉30000元无借贷关系,佟*已完成举证责任,而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5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