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受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送检脏器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查,并于2003年6月20日做出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查报告,该报告分析认为死者余某的病理变化主要为心脏肥大、灶性肺出血及陈*性肺结核,尸检未见颅骨骨折、硬膜外和硬膜下血肿及其它明显损伤,病理学检查亦未见脏器损伤病理学改变,可以排除暴力作用直接导致死亡的可能。结合具体案情、死亡过程及原尸检结果,综合分析认为,死者余某比较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损伤、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4年7月29日,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法医江某祥做出了《关于对余某的尸体检验情况》,记载2003年5月24日晚死者余某尸体进行了法医学检验:前额发际处有一3.5cm×0.3cm的头皮挫裂伤;左额部一1.5×0.3cm的头皮挫裂伤,创周*3.0cm×4.0cm的头皮下出血;右面颊一3.0×2.0cm皮下出血。解剖未见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心肺表面有散在出血点。提取脑、心脏、肺、肝、脾脏、胰腺、双肾及双侧肾上腺送检同济法医系。
2005年4月1日,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死者余某损伤集中在头面部,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损伤痕,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之第3.2、3.6条之规定,余某头面部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2005年5月16日,湖北省宜**********建议对余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