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1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500000元。被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同意按照月3%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2012年7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意按照月3%的利率支付利息,并于2013年4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该笔款项已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内还清。综上所述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与借款利息84500元,合计5845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偿还借款利息84500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自201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止),另判令被告偿还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有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认可向原告借过500000元,但是已经还清了,并且双方的当时的约定与现在原告主张的不一致,有打款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借款本息1158036元,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理由不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最高保护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为24%,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原告应该返还被告。2015年9月份原告还从被告手中拿走了一部本...(本文书还有6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