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吕*、被告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友重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助友重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被告吕*以“助友公司倒贷款”为由,借用原告现金3000000元并承诺过几天还,当天原告分两次将3000000元借款通过网银转入被告吕*账户,当天被告吕*出具“借款收据”两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原告无奈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吕*没有事实根据,吕*当时接受这笔款项是助友重工的职务行为,借款发生的时候吕*是助友重工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助友重工,这笔款项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