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烟台某某精密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管**、石*、烟台某某精密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某乙公司、石*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孙**,被告管**,被告某乙公司、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47895元(不含税价),并赔偿自2022年2月11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5853.65元(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0%计算),共计53748.6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本文书还有3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