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张**,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7178.07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为395309.5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4日为111868.48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7日,被告张xx以拉原告入股为由,让原告陈xx提供入股股金20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入股股金贰拾万元整。但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