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偿还原告110,000元;2.判令赵*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9日按lpr标准计算)1,149.04元,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lpr标准计息,以上两项合计111,149.04元。事实与理由:赵*于2024年3月25日向梁*借款200,000元,自称用于公司购货,约定三日后还款。后经梁*多次索要,赵*仅于5月26日向梁*微信转款20,000元、银行卡转款20,000、6月9日银行卡转款50,000元,尚欠110,0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
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过梁*与赵*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24年3月25日赵*向梁*借款,借款金额为300,0...(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