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再审申请人某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某a银行赤峰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银行赤峰分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诉讼主体均认定错误,某a银行赤峰分行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事实发生在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存续期间,张*诉争的债权属于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该债权仍保留在某b银行,某a银行赤峰分行未承接。因此,无论原某b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均与某a银行赤峰分行无关。原审判决仅引用了上述公告内容条款的前半段,就认定某a银行赤峰分行是本案纠纷主体错误。张*诉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是由案外人宋*、刘*与刘*1和取得,诉...(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