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以下同)林**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65313**********00××××)提供的担保及其出具的担保函,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闽0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杨**、杨**各自名下银行账户(以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账户为准)的存款各295173.50元,期限均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471.74元,由申请人林**先行负担。2024年9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杨**共同偿还林**借款274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3.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3.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金740...(本文书还有5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