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1,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3,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4,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李*1、李*2、李*3、李*4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李*1、李*2、李*3...(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