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男,1972年12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霍**偿还借款3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霍**已经偿还24万元,故判决偿还借款6万元。但我在一审判决前告知一审法官,霍**偿还的是其他借款,并有相关证据。一审法官告知其后组织质证。但一审法官没有再组织质证而是直接判决,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与霍**除了30万元借款外,还存在多笔借款,霍**偿还的是其他借款,只有30万元的借款没有偿还完。霍**将偿还其他借款的钱抵充本案借款,是提供虚假证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霍**辩称,请求驳回上诉。我只借过24万元,也通过我妻...(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