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洛阳市xx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县xx1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1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铁矿生产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和效力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案涉采矿承包合同约定的采矿权转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转让的情形,属于“不得转让”的非法情形。2.自行销售产品是法律规定的采矿权人享有的核心权利,也恰恰是案涉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承包事项。同时也直接证明案涉采矿承包合同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事实。3.在xx1公司提起诉讼后,xx公司获取的新证据直接证明在签订案涉采矿承包合同时,xx1公司向xx公司隐瞒了案涉铁矿已经被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