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取暖费298,071.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告王**与被告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漠河县39区建筑面积630平米,使用面积570平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金为3万元,取暖费由承租人即被告张**负担,但其承租至今未缴纳任何取暖费,现导...(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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