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利通货运部与被告赵**、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受理后,被告赵**申请追加李**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李**为本案被告。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汇利通货运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鹿璐,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利通货运部起诉称:2016年7月21日,汇利通货运部与赵**达成《拉萨汇利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汇利通货运部将17.5吨锌精粉交由赵**运输,事发地拉萨市,目的地银川市。赵**指示其司*马*进行运输。2016年7月24日13时许,马*驾驶宁e******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青海省格尔木市国道109线2881km+500m处时车辆倾覆,造成该车辆上的货物及车辆受损的交...(本文书还有3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