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某局某治安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9)内02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原告祁**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裁定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0)内02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三人包头市某局某治安分局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包头市某局某治安分局不服该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民申xxx号民事裁定,指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年1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2民再xxx号民事裁定,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及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再次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第三人包头市某局某治安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写字楼买卖协议》的约定,为原告办理新建乌素图治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伸缩缝东侧**层房屋(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登记并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2...(本文书还有7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