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内蒙古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某某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某某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公司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丛日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5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1,530元。2.依法判令五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3.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组织木工、砼工为其转包的内蒙古鑫润居家财富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9日原告组织木工、砼工共13人入场施工。2024年4月1...(本文书还有4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