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887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987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红山区东城办事***小区一组团**号楼阁楼**号(**单元**楼东户)一处,被告于2024年2月19日出具借据一枚。被告支付10600元购房款,原告向被告借款10700元亦用于抵顶被告购房款,现尚有88700元购房款未支付。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购房款,故诉至贵院,诉请如前。
被告杨*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本案原被告买卖的房屋为红山区东城办事***小区一组团**号楼阁楼**房产,为2007年建成,建筑面积53.43平米的阁楼,合同总价款370000元,此为被告基于对原告发小关系的信任看到原告的挂卖...(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