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况**、彭**与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遵义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李**、李**、李**、况**、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况**、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吴**、遵义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况**、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诊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19585元(详细损失见赔信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况兄明某(已故)之近亲属。况明某生前因身患疾病于2023年11月30日在家属陪同下到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在查明况明某有严重焦虑抑郁状态的情况下,以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对其治疗,期间因无明显好转,在家属陪同下于2023年1...(本文书还有3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