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男,1971年10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68年9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谢**、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某甲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钢管扣件及脚手架的实际使用人是某乙公司,拖欠脚手架工程款及违约行为是某乙公司造成,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的观点。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锦林地块j-2#厂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