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张某1、张某3、张某2诉被告刘*、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张某1、郑*、张某3、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赔偿原告医药费32857.12元,住院伙食补贴5天×100元=500元,陪护费5天×137.4元=687元,营养费5天×100元=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2484.75元、交通费2000元、电动车损失3100元、误工费5500元、死亡赔偿金40782元×6年=244692元,丧葬费6939.75元×6个月=41638.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463959.3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10月24日08时,被告刘*驾驶蒙cb××**的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行驶到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海达街环形路东北角向北驶出环岛时,与左前方同向行驶的张**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受伤,后张**送到乌海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过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认定,张**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本文书还有5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