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恒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恒茂置业公司)与被告赤峰百信建筑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百信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恒茂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赤峰百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840840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2840840元。现原告已履行判决义务,但被告未依法向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我方对于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要求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其通过诉讼提出存有异议。因为双方之间的《酒店室内装潢装饰合同》并没有开具发票的约定,...(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