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赤峰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差旅费、伤残赔偿金、义乳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347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1、2004年1月14日至2004年1月30日,原告因乳腺肿物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行右乳浸润性导管癌根治术。以后原告在多家医院进行放疗化疗内分泌及乳癌并发症和后遗症治疗。2、2022年1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借阅右乳肿瘤组织病理切片,到北京三甲医院进行符合诊断时,发现病理切片不是自己的,诊断依据错误造成误诊误治。从2004年1月至今,原告在被告处及多家医院接受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及并发症和后遗症治疗,被告误诊误治造成原告损...(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