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打井款3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钻井经营人。2021年2月,被告找原告到喀喇沁旗西桥镇农科院处打井,共打三眼井,水井深度及价款分别为1#井100米、2#井75米、3#井100米,总价款为52,800元(含材料费)。双方为此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到被告指定地点——喀喇沁旗西桥镇农科院处将三眼井打完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已交...(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