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票号为240247**********105219284333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梦时代公司,收票人为天元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22年4月21日,票据承兑信息处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票据自2021年5月24日收票人天元公司持票后的流转情况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背书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日照杰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背书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日照市通晟物流有限公司(背书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日照天尧建设有限公司(背书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贞泰水泥厂(背书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贞泰水泥厂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26日提示付款,均被拒付。
关于案涉票据的取得,贞泰水泥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等证...(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