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304504.0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原告中标被告一的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第六标段。2017年10月27日被告一和原告针对该项目签订“县乡...(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