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迅达汽修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之外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承担自费药,其余保险范围内同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意见一致;律师费认可3,000元。
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一并处理。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扣除非医保;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护理费认可30元/天;误工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认可农村标准,等级认可重新鉴定结论;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重新鉴定结论;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车辆损失费不认可;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6日15时12分,被告迅达汽修部驾驶员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北向西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胜竹路口处,适逢原告罗**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由于沈某某驾车未让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罗**受伤...(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