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5000元。诉讼过程中,左**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车款16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日常出行的租车损失22400元;3.被告给付165000元后,原告交付被告车牌号黑bl××**的奔驰轿车。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4年5月26日向原告借用汽车,该车系原告于2023年8月以16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奔驰牌a180l轿车。2024年5月27日,被告驾驶案涉车辆沿g10高速行驶至甘南县收费站阿荣旗方向匝道口处,与高速隔离石墩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2024年5月30日前赔偿原告100000元,后续给付65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催要该款原告至今...(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