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陈*、马**、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被告陈*、被告马**、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2日22时40分许,陈*驾驶冀c6××**/冀c××**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64km(框框井服务区内)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后溜与原告驾驶的冀冀cj××**冀冀c××**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陈*驾驶车辆车主为马**,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