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平乡县某某医院、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平乡县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乡县某某医院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保姆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71770.42元;2.被告平乡县某某医院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2日,原告关**在被告平乡县某某医院处进行肛瘘手术治疗,但此次治疗却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及不可弥补的后遗症。在平乡县某某医院越治疗越严重的情况下,原告迫不得已选择邢台矿务局医院、邢台人民医院、省三院及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积水潭等各级医院治疗。如此给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71770.42元,至今尚存在严重后遗症,不能正常生活自理,更不能照顾孩子,两个孩子才5周*11周。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平乡县某某医院辩称,1.原告的椎管内感染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它方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原告在它院的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的记载,原告在入院前1天无明显诱因出现肛周脓肿,约核桃大小,红肿疼痛,发热约37.5度,后局部破溃,有**、粘液性分泌物溢出。2018年12月20日彩超检查,发现右侧臀部有5.1*1.1厘米水肿,内可见1.1*0.8厘米无回声区(积脓)。这说明原告在入院之前就存在严重感染性疾病。本案椎管内麻醉穿刺部位距离肛周脓肿感染灶非常近,这是椎管内感染的高危因素。(2)它院在术前麻醉同意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相关风险:椎管内麻醉可能有头痛、腰痛、神经损伤、硬膜外感染等。原告签字同意麻醉,证明其明知存在相关风险,并同意麻醉,本案出...(本文书还有7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