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市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在某乙公司的实际损失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酌情支持经济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明显过低,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低于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判决赔偿,没有达到权利人想要制止侵权的意图,反而助长了侵权行为,损害了正版软件的市场。
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某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某丙公司立即停止在9759.***.com...(本文书还有4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