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上诉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某甲公司没有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具备修改软件代码的能力,未修改软件代码,被诉侵权行为系私人部署实施。2.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不具有电子认证的资质,所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取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要求某乙公司公开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完整取证过程视频资料,不能证明某乙公司案涉权利软件与某甲公司被诉侵权软件有关。3.***.***.com为公司二级域名,非公司官网,所有数据仅为测试使用,公司没有对被诉侵权软件进行商用。4.某乙公司主张的软件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实际市场价格,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合理。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本文书还有5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