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沈**、被告石河子某某公司、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第一次庭审后,本院依法追加蒋**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仅参加第一次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仅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石河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仅参加第一次庭审)、安**(仅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浆款43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利息22785.38元(43100元×4.9%÷365天×3938天,2013年7月18日至2024年4月29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送达费用。诉讼过程中,苏**明确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