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医院与被告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医院的委诉讼托代理人付**、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386,023.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1月10日因多处烧伤在原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西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合计386,024.63元,出院时仍欠医疗费386,023.63元未予结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1月10日,被告李**因多处烧伤在原告某某医院处住院治疗129天...(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