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成为与被告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两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4年10月19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确认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为100万元,借期至2016年10月18日,利息按年利息20万元计算。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的利息20万元,被告仅支付了16万元,尚欠利息4万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未支付的利息4万元;另外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按年利息20万计算至实际...(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