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陈**与被告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之女彭**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5日原告之女在外务工过程中死亡,用人单位共赔偿两原告及被告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被告拿到用人单位赔偿金后占为己有,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部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所得的赔偿金,并不包含两原告的份额,两原告应就自己所得的部分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不存在被告占有的问题,且事后被告已通过各种途径给原告生活费6万多元,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