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中建信和御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山置业公司”)与被告凌*、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山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山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凌*、黄*签订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编号:90xxxxx972号);2.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注销《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编号:90xxxxx972号)网签备登记手续及中建﹒御山和苑**栋xxxx号房屋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被告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合计80,087.65元;4.判令两...(本文书还有3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