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天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安县某某电线厂(以下简称某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作出的(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3)冀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汲**,被申请人某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安县法院)(2022)冀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廊坊中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三、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判决一审...(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