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作出的(2023)冀04执复****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安县法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安县某甲材料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冀0424执****号执行一案中,该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公司于同日将法定代表人张**变更为李**,由张**2019年5月20日实缴出资99万变更为李**认缴出资99万,进行股权变更。成安县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424执****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欠申请人成安县豪畅硅材料加工广货款1364800元,应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218元、执行费16048元均未履行。
成安县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