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第59187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未就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周**在本案中的侵权指控因缺乏权利基础而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周**申请已经对被诉侵权人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就一审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对于两被诉侵权人的已被执行款项,人民法院均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执行回转,责令周**返还已取得的本金及其孳息。
首先,在第59187号决定确定生效,涉案专利权自始全部无效的情况下,经本院反复释明,周**坚决不撤回针对一审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致使某甲公司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而缴纳执行款项,进而会引发后续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周**的行为明显有违诉讼诚信。
其次,某甲公司系在第59187号决定作出日之后向一审法院缴纳了执行款项,即相关执行行为系在无效决定作出日之后完成,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