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男,1969年8月**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再审申请人某某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哈**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哈**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哈**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某某啤酒(哈**)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存在长期亏损,人员冗余等问题,故不得已对辅助类岗位采取外包模式从而达到精简人员、降低资本投入的目的。秦**原工作岗位已被取消,其无法胜任剩余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且不同意某某啤酒(哈**)有限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其n+2经济补偿的方案,故某某啤酒(哈**)有限公司安排秦**放假待岗、领取生活费,并在公司注销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与...(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