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铁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因该公司欠案外人伊春市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债务,某某公司主动用位于伊春市友好区**花园**期**商服(以下简称案涉30户商服)帮助某某公司还款,之后汪**借用某某公司名义,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某公司用案涉30户商服、某某公司用铁力市1处房产偿还某某公司的1000万元欠款。故本案应为债务加入纠纷。某某公司、汪**、某某公司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错误,进而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文书还有4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