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州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渭南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州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林州某某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但亦应直接约束委托人渭南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渭南住建局应与某1公司共同向林州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二)一、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招标备案事宜未予查明,认定建设...(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