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孙**、周**,被告石家庄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郄超鹏、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因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0751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大厦××层共计1153平方米房屋,租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共计十年。租金金额为:第1、2年租金为991004元,第3-5年租金为1075173元,第6-8年租金为1150323元,第9-10年租金为1230658元。《合同》第11.1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金等额的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屋,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房租...(本文书还有4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