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22)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某某支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实体审理并出具判决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某某支行虽曾对诉中保全提出过异议,但其并未对转化为执行保全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两审法院也未明确(2021)冀0684执异****号、(2022)冀06执复****号、(2022)冀0684执异****号执行裁定适用于转化为执行保全的裁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0409××××0237...(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